【聚焦】泰州1.6亿环境公益诉讼案波澜再起
2016-01-22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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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备受关注的泰州1.6亿元天价修复费用赔偿环境公益诉讼案经过二审本已尘埃落定,近日却再起波澜。
最高人民法院1月21日下午三点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案,经过这次审理会确定是否再审立案。
泰州一案注定将被赋予又一个历史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泰州一案子所以引起高度关注,不仅仅是由于其巨大的赔偿金额,更在于是通过科学方法鉴定和计算,让排污者为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后果付出相应的代价,打破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惯性。
作为构成长三角苏锡常都市经济圈的重要一角,今年1月,常州市荣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中国人居环境奖且位居榜首。不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的江苏常隆化工不仅成为泰州一案的被告,被判决与其他5家公司共同支付1.6亿余元环境修复费用,更是被曝出在原厂址偷埋固废。其控股股东之一诺普信也受到牵连而发行股票受阻。在环境约束不断加严的今天,不注意预防和治理修复污染的生产企业及其关联方将撞上越来越多的麻烦,日子会越来越难过。
污染,特别是土壤地下水污染的过程如同疾病发展,及早预防治疗最为省钱省力。如果讳疾忌医,任其蔓延深入,等到病入骨髓,神医扁鹊也无力回天。泰州一案此番无论是否再审立案,以及后续结果如何,六家涉事企业都已付出沉重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和社会成本。走到这一步,其实早已没有人是真正的赢家。前车之鉴历历在目,心存侥幸者要深思。
案件回顾
常隆公司、锦汇公司等6家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企业,从2011年至2013年,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2万多吨废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严重污染。
从2012年,污染事件被媒体曝光,到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 5年。再到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方,向排污企业提出了高额索赔,经过一审、二审,再到今天的再审审查,足见这个案件的复杂性。
污染环境的事件如何案发?此案审理过程中有哪些争议焦点?此次再审将有哪些热点问题被关注?
2012年9月,江苏电视台在调查采访时发现,从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的多家化工企业开出来的槽罐车将废盐酸等危险废物排到河水里。司机说,这是在拉管子。当被问及是否向河里排酸,司机予以否认。
画面曝光后,环保部门立即展开调查。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两年至五年。之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指出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常隆、锦汇、施美康、申龙、富安、臻庆等6家污染企业以支付每吨 20-100元不等的价格,将两万五千多吨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主体偷排进河流,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一审判决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一审判决6家企业支付1.6亿多元的索赔金,用于环境修复等。6家企业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由院长许前飞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应诉,副检察长邵建东在法庭上说,常隆等六家公司由于违反规定处置副产品盐酸、废酸,导致两万多吨废酸被倾倒到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对于这一严重的污染行为,依据上述规定,依法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上诉
六家公司上诉理由是,他们对第三方机构将从厂区拉出的危险废物排入河流处置并不知情,河流经过自身净化,已经恢复了原来水质,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也不该承担巨额的环境修复费。
检察机关则认为,本案中,常隆等六家公司的非法处置行为,导致大量副产盐酸、废酸最终被倾倒入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对长江下游也造成了污染。对这一污染损害,必须要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无人提起本案诉讼,使污染者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则纵容更多侵权人继续破坏本已脆弱的生态环境。
二审判决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诉讼费交纳金额亦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予纠正。提出,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如常隆等6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以上相关证明向泰州中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最高法即将审理
21日下午三点,再审审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最高法受理审查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林文学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分析,不管这个案件最后是否立案再审,但是最高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审查,说明最高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这样的天价赔偿诉讼还是非常谨慎和重视的。
它作出来的裁定或者判决都将对今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包括一些环境侵权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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