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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发布时间:2024-01-17   阅读:895次
 

圣文原创

 

浅析刑法侵犯著作权罪

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吴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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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读


知识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也日益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为了有效打击这些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然而,这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混淆不清的情况。本文通过讨论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条件、发行与销售的关系、两个罪名的竞合关系等问题,试图对两个罪名在实务上的运用进行区分,以期对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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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发行的定义

 

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这一概念的不明确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著作权法》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多份的权利,将发行权定义为以各种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复制与发行具有很明显的前后关系,先存在对知识产权载体的复制,之后才有对其的发行。复制与发行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又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内涵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复合说,认为复制与发行必须共同实施才构成犯罪;一种是择一说,认为复制或发行任一行为就构成犯罪。复合说符合法条的文义解释,但无法涵盖仅侵犯复制权的情况;择一说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会导致两个罪名的适用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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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观点

笔者主张有限制的择一说,即在实施复制发行行为的四种情况:既复制又发行、单纯的发行、为发行而复制及单纯的复制中,将既复制又发行和为发行而复制这两种行为适用侵犯著作权罪。此处需要解释一下为发行而复制和单纯的复制行为之间的差别,为发行而复制是指行为人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私自复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但由于其他主客观原因最终未能发行的情况;单纯的复制指行为人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未经授权复印、翻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比如仅供自己学习交流使用,这种情形行为人属于行为客观上无社会危害性,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因而单纯的复制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行与销售的关系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销售行为包含在发行的定义中,使得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实行行为产生了混同。因此,厘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发行”包含“销售”,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该观点的依据是,《著作权法》中对发行权的内涵解释已将销售包括在内,为了保持法体系内部协调和刑民法律之间的衔接,应当认为发行与销售之间有着无法区分的包含关系。然而,这种观点会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适用范围收窄。

另一种观点认为,发行与销售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包含或交叉关系,主张将发行解释为复制作品之后的首次、批量售卖,将销售解释为零售,以此区分两个罪名的适用范围。这种观点的优点是明确了发行与销售的区别,缺点是限缩了发行与销售的解释,使其与《著作权法》的解释相违背,破坏了刑民之间的衔接。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不同,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是指非法复制品的第一次销售,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是指在非法复制品第一次销售之后的批发或零售,这就是它们的本质区别。从立法目的、社会危害性、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的立法技巧的角度,都可以支持这种区分。

 

 

 

 

 

 

 

 

是否存在法条竞合


由于对复制发行定义和发行与销售的关系的不同理解,产生了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否属于法条竞合的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发行行为包含了销售,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两个罪名的实行行为相互重合,两者之间构成法条竞合。否定说认为,复制发行与销售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条规定的内容不存在重合的地方,因此两者并不是法条竞合关系。

 

笔者支持后者,两者不是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的规定,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当两法条间存在包含关系时,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从这一概念出发,结合我们之前的论述,“发行”与“销售”之间并非包含关系,而是分立的两个独立的实行行为,因此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间并非法条竞合关系。其次,两种罪名在犯罪主体、方式、对象等方面都有区别,而且互不包含,因此两者并非法条竞合关系。




立法完善建议

 



 

实务中,部分司法机关出于打击盗版产业的需要,将一些单纯地销售盗版作品的行为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更是助长了这样的风气。目前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了其中的问题,并在2023年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将“复制发行”明确定义为既复制又发行或已经复制尚待发行,这样立法上的限缩解释能够大大缓解目前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沦为废条的境况。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进步,有利于明确两个罪名的适用范围,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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