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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12 阅读:291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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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产公司系B房产公司全资子公司,分三期开发房产项目,其中一期、二期项目已经开发完成并交付业主,三期项目未开工建设。B公司因多地开发房产项目须回笼资金,现拟以2.5亿元价格(实际为三期未开发项目土地价)转让A公司未开发三期项目。
C投资公司在收购A公司项目过程中委托本所律师作风险评估及交易设计。律师在前期尽职调查基础上,分析认为:首先,房地产项目转让方式虽风险较小,但B公司须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税、印花税等,C公司须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总计税费超过3000万元,税负过重;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按收购A公司股权方式取得项目、B公司和C公司均只须缴纳印花税,但A公司已完成的一期、二期项目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须在股权转让前完成清算;第三,A公司存货有B公司自行负责,递延所得税款形成的资产,须待A公司实现时支付;第四,因牵涉一期、二期项目房屋质量、物业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等诸多事宜,故B公司须兜底承担股权交割前所有债务。
C公司听取律师分析后,决定收购A公司股权,遂聘请律师与B公司进行多轮磋商,在讲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的同时,最终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继而能顺利开发三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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