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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征宇、周欣律师为顾问单位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
发布时间:2016-07-25 阅读:176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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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讲座
2016年7月20日下午,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张征宇律师和周欣律师受邀开展了某顾问单位的法律知识讲座。

(图为张征宇律师、周欣律师)
周欣律师在讲座中提到,“在对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时发现了不少的问题,比如付款时间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无合同签订时间、无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方未盖章、未约定管辖机构或管辖地、合同内容表述不清等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合同履行中很容易出现争议,而且一旦诉讼,对公司很不利。”

周律师主要讲解了合同法和表见代理等的知识。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可以说是我国的一部基本大法,共有428个条款,共对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作了规定。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对于合同方面的法律共有三个,一个是《经济合同法》,第二个是《技术合同法》,第三个是《涉外经济合同法》。现行的合同法将以前的三个合同法融合在一起,以前的三个合同法在现行合同法生效后就废止了,退出了历史舞台。
合同有效无效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履行,履行后能否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还关系到行为是否违法。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我想特别说明的是第五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这是合同无效的最普遍的形式。合同法实际是放宽了对合同无效的限定,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有各部委规章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也就是说,合同内容违反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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