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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小常识”

发布时间:2016-12-15   阅读:1535次
 2016年马上就要结束了呢!

是不是很激动呢?

在快要结束的2016年,是否有时会遇到生活中的一些“小麻烦呢?
比如自己的劳动合同、又比如交通纠纷引发的一些问题等等

今天小编就和你讲讲

如何巧妙的应对这些生活中的“麻烦”


1、节假日加班怎样算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接下来图中出现的2017年法定节假日,小伙伴可要注意了哦
2、遗产继承问题
遗产继承这个问题其实有在我们之前的公众号发过哦

遗产顺位是很多当事人会提到的问题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讲讲遗产继承人的顺序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
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
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后在提醒一遍大家!
请大家保存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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