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那么仲裁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材料呢?
仲裁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1、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的函;
2、财产保全申请书;
3、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账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账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账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5、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其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3)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的公安户籍资料等身份证明材料;
(4)被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供被申请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来源: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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